快来看(垃圾分类房)小区新设垃圾分类房争议的政策与法律评析,小区垃圾不分类的危害有哪些,小区垃圾不分类的危害图片,
发布时间:2022-12-26 人浏览
作者:蓝纯杰 讲师、法学博士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摘要在小区新设垃圾分类房是一个民心工程,但也要成为一个法治工程相关部门和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在推进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对于私权的足够尊重,避免政策的一刀智能垃圾分类亭切。
本次纠纷显然是由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未考虑设置点附近的业主权益导致同时,街道建设制作如此面积的垃圾分类房是否需要合法手续,是否构成乱搭建的违法行为,值得相关部门深思对于如何处置设置后的智能垃圾分类亭垃圾分类房,各部门极易相互推诿,导致相关利益人权益受损,维权难度较大。
建议相关利益人对于建设制作垃圾分类房的基层街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对于相关文件的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可以附带提起行政复议智能垃圾分类亭、行政诉讼,并提请法院审查其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此外,对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的擅自决定垃圾分类房设置位置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垃圾分类,利国利民2019年1月31日,上海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智能垃圾分类亭》,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强制分类政策开始正式推进2020年12月,住建部等12部门联合引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智能垃圾分类亭活垃圾分类系统。
近两年来,相关工作稳步推进,效果显而易见,垃圾分类深入人心然而,在垃圾分类推进的过程中,容易引发一些矛盾,特别是某些地方在做的“撤桶并点”,在老旧小区的公共部位设置垃圾分类房,这必然影智能垃圾分类亭响到业主权益,一旦放置位置不当,很可能引发纠纷。
某种程度上来说,设置垃圾分类房,是一种“民弊”措施,大家都觉得这个政策好,但是如果放在自家边上就不是很乐意,因此,政策的推行更需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本文将从智能垃圾分类亭一个案例所面临问题展开,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尝试思考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一个因小区新设垃圾分类房而所引发的纠纷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则纷繁复杂,这种矛盾有时会导致智能垃圾分类亭在一些情况下产生无法可依的局面笔者身边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主人公黄女士常年居住上海,作为一名教师,她在寒暑假会与丈夫孩子回乡度假一段时间。
黄女士和她60多岁的父母共有老家一套位于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智能垃圾分类亭潭鑫城小区后门的排屋龙潭鑫城小区由高层住宅和排屋混合构成,排屋位于小区沿河区域,位置绝佳,风景优美黄女士的房子于2010年购买,因为是边套,所以边上绿地很大,买的价格也是小区最贵。
2021年7月6日,智能垃圾分类亭黄女士从上海回到遂昌县的家中,发现家边原有绿地凭空多了一个高约3米、占地面积近20平方米的垃圾分类房,垃圾分类房离她家的私家花园只有1.7米,离她家的房屋墙壁只有5米经了解,2021年7月4日晚,垃圾智能垃圾分类亭分类房被运至小区后门该绿地放置。
此前,小区业委会讨论后决定,拟在小区设置四个垃圾分类投放点,包括了黄女士家边最贵的房屋,突然与垃圾分类房为邻,黄女士顿时懵了绿地没有了,房屋市场价值缩水,让60多岁父母智能垃圾分类亭天天与垃圾为伴,怎么忍心?人生大起大落来的太快,这种刺激让黄女士真心感到受不了。
附上图片,可以更直观的反映现场的情况。
左边为垃圾房,右边为黄女士的排屋,垃圾房距离排屋5米
左边为黄女士家排屋,白色房子为智能垃圾分类亭垃圾房
从黄女士家一楼卧室拍摄,一楼卧室由黄女士95岁的爷爷居住
从黄女士房屋的私家花园拍摄,垃圾房距离排屋私家花园围栏1.7米
从黄女士房屋的二楼餐厅拍摄
从黄女士家房屋私家花园的茶几台边拍摄自2021年7智能垃圾分类亭月8日开始,黄女士与父母先后与龙潭鑫城的物业、业委会沟通该垃圾分类房撤销事宜物业和业委会告诉黄女士,该垃圾分类房的设置单位为遂昌县垃圾分类办公室、遂昌县建设局、妙高街道以及前山社区,只要这四个单位同意智能垃圾分类亭,他们就撤销该处的垃圾分类房。
黄女士一家向这些单位递交了撤销垃圾分类房的申请,但四单位均未能予以解决,这些单位均称认为经过业委会和物业的公示程序,设置没有问题黄女士对此很是郁闷,感觉浙江省“最多跑一趟智能垃圾分类亭”的政策在她这件事上完全没有了适用空间。
无奈之下,黄女士一家于2021年7月26日向遂昌县信访局反映了相关情况2021年8月27日,遂昌县建设局作出答复意见,认为: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同智能垃圾分类亭业委会选出四个投放点,通过公示单的形式在6月5日、6月15日、6月29日进行了三次公示,并通过小区公众号进行了告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业主书面反对意见,目前垃圾分类房已经投入使用,如果原告认为权益受到侵犯智能垃圾分类亭,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小区的公示牌但是黄女士认为,平时在老家居住的父母都已60多岁,都不在小区的微信群里,更不用说去关注所谓的小区公众号黄女士本人常年在上海居住,对于这个垃圾分类房的设置过程更是一无智能垃圾分类亭所知,直到回到家才发现,这个20平米的垃圾分类房就放置在他们一家边上的原有绿地处,离其他楼栋最小的距离也有15米,而离自己家的距离只有1.7米,对小区其他居民影响很小,黄女士很纳闷,在他们一家边上放垃智能垃圾分类亭圾分类房,物业和业委会不征询他们意见,为何要跑去征询其他人住的远的人意见?。
此后,黄女士一家与小区的物业和业委会进行了多次沟通,物业与业委会对此也表示理解,他们表示不知会放这么大的垃圾分类房进来,他们智能垃圾分类亭不会推进该处的垃圾分类房建设以及使用,但对黄女士一家坚持要求将垃圾分类房搬离的要求,考虑到垃圾分类房是政府所有,物业与业委会对此表示了为难。
因此,虽然垃圾分类房一直没有投入使用,但物业只能早晚在垃圾分智能垃圾分类亭类房前放了五、六个垃圾桶,供附近居民使用但在白天,还是有一些居民将垃圾扔在这个垃圾分类房边这个局面给黄女士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考虑再三,2022年5月,因为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即将届满,黄智能垃圾分类亭女士一家决定走诉讼途径。
黄女士称,他们一家本来与小区业委会、物业商量好了进行调解,让法院出具调解书,以便让搬离垃圾分类房有个法律依据,但由于垃圾分类房由政府提供,随着遂昌县建设局、垃圾办、街道、社区四智能垃圾分类亭个单位的再度介入,调解不了了之。
黄女士一家也曾向遂昌法院法官提供4、5处距离相邻建筑物10-20米距离的选址,但遂昌县建设局、垃圾办、街道、社区对此表达了否定意见简单的案件,似乎遇到了问题,遂昌法院至智能垃圾分类亭今没有宣判,黄女士对此也很是郁闷二、小区设置垃圾分类房的政策与法律现状
目前,黄女士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之中,据了解,在案件审理中遇到了两个问题,第一,设置垃圾分类房该走什么法定程序?第二,垃圾分类房应当智能垃圾分类亭距离居民楼多远?相信这些问题并不是黄女士一家遇到的个案所独有垃圾分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为使该工程更好地法治轨道上进行,笔者尝试梳理我国设置垃圾分类房的政策与法律现状,以便在此基础上思考应对之策。
(智能垃圾分类亭一)设置垃圾分类房的实体法现状建筑物之间应当保持合适的距离,以发挥价值,避免彼此影响在设置垃圾分类房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在与业主专有部分合适距离之外的区域设置,避免对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造成智能垃圾分类亭影响。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标准较为抽象,而距离似乎是判断这些标准的一个更好的尺度关于生活垃圾点主要指标,住建部2013年11月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智能垃圾分类亭5-2013)有所规定,其中就涉及到了垃圾桶、垃圾池、垃圾投放点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根据该规程第5.2.4条,垃圾桶的占地面积为5-10平方米,与相邻建筑物需间隔3米以上距离;固定垃圾池占地面积为5-智能垃圾分类亭15平方米,与相邻建筑物需间隔10米以上距离,且需设置2米以上宽度的绿化隔离带;袋装垃圾投放点占地面积5-10平方米,与相邻建筑物需间隔5米以上距离。
对于很多老旧小区而言,原有的垃圾投放点,例如固定垃智能垃圾分类亭圾箱或移动的垃圾箱放置区域,设置面积较小的垃圾分类房,基本满足上述要求但如果垃圾分类房的大小超出上述情形,该规程似乎难以适用黄女士所在的浙江省已经考虑到了相关问题,并进行了积极应对。
浙江省建设厅202智能垃圾分类亭0年12月发布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第4.0.8条规定,垃圾分类的独立式收集房距离住宅楼不应小于8米,外围应当设立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2米。
但该规定智能垃圾分类亭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是否适用于老小区则存在疑问其他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标准,例如常州市2019年4月印发的《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社保配置标准》、成都市2018年7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社保智能垃圾分类亭设置规范》、深圳市2020年8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但从内容来看,这些文件对于垃圾分类房与居民楼的距离均未涉及。
(二)设置垃圾分类房的程序法现状在很多地方,设置垃圾分类房一般由政府智能垃圾分类亭专门负责垃圾分类推进的办公室牵头、建设部门监管,街道与社区负责具体实施对于小区之外的公共场所,属于政府管理区域,设置垃圾分类房侵权风险较小。
但在小区内部设置垃圾分类房,涉及到小区公共区域,改变业主共有智能垃圾分类亭部分用途,对此,需要符合《民法典》对程序方面的明确规定《民法典》278条的规定,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垃圾分类房,必须由小区业主进行民主表决根据该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智能垃圾分类亭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智能垃圾分类亭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某些地区对于设置垃圾分类设施的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以黄女士所在的地区为例,无论是浙江省还是丽水市,对于垃圾分类房的设置都有硬性的程序规定。
《浙江省城镇智能垃圾分类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方案,并逐步推行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智能垃圾分类亭。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的用途(三)设置垃圾分类房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从上述智能垃圾分类亭梳理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设置垃圾分类房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推进垃圾分类政策可能会导致公民权益的侵犯。
总体而言,垃圾分类房对相邻房屋可能造成的影响,体现在通风、采光、日智能垃圾分类亭照、市场价值等方面从黄女士提供的照片,可以更加清晰的感受这种影响1.垃圾分类房带来的通风、采光、日照、污染、噪音影响根据《民法典》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智能垃圾分类亭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从前文黄女士的照片来看,一个20平米的垃圾分类房,早晚源源不断地投放,势必对周围的空气造成影响,导致黄女士一家5扇大窗户无法开启,露天的私家花园无法再饮茶赏月,一楼卧室95岁的老智能垃圾分类亭人居住环境受到影响投放垃圾不可避免会在投放、搬运和清洗过程中部分掉落,黄女士房屋的一楼地面与设置垃圾分类房的绿地连成一块,垃圾投放产生的残余,经过水洗将渗入地下,导致该地块土质变化的同时,不可避免会给智能垃圾分类亭其房屋附近区域带来更多的虫鼠影响。
此外,垃圾投放和搬运,也容易产生噪音,影响黄女士一家的正常生活作息2.垃圾分类房对相邻房屋市场价值造成的影响置办住宅是人生大事,房屋是中国人的主要财富载体,一个边上有智能垃圾分类亭垃圾分类房的房屋,很多人不会考虑购买,房屋的价格必然受到不利影响。
经了解,黄女士当初购买房屋时,该排屋是小区位置最好的,也是价格最贵的如今,黄女士房屋的5扇大窗户向外看都是垃圾分类房鉴于黄女士常年在外智能垃圾分类亭,父母可能以后迁居上海,房屋出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有了垃圾分类房,潜在客户数量减少的同时,考虑当前的市价,黄女士房屋价值的损失可能几十甚至上百万。
以小区公共利益为由,导致业主经济损失,似乎不符合公平正义智能垃圾分类亭的要求而且,这也破坏了黄女士当初购买该套房屋对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3.一些垃圾分类房存在“违章建筑”之嫌物权属于私权,因为垃圾分类房由政府提供,所以设置垃圾分类房涉及到公权力的使用,垃圾分类房的设置是公智能垃圾分类亭权力介入私权领域,政策的推进必须慎重。
公权力的行使,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很多地方所放置的一些占地面积大、不可移动的垃圾分类房,已经属于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践中,很多智能垃圾分类亭为垃圾分类专门建造的垃圾分类厢房,无法移动,而且占地面积多达20至50多平方米,通常属于建筑物的范畴。
如果建造垃圾分类房未经审批,一旦业主举报,相关部门依法必须进行处理,影响政府政策的推进的同时,也会智能垃圾分类亭有损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三、关于小区设置垃圾分类房的法律建议垃圾分类房是一种新生事物,设置不好容易变成一把双刃剑,政策的推行必须慎之又慎。
一方面,设置垃圾分类房可能对私权利构成侵犯,另一方面,设置垃圾分类智能垃圾分类亭房伴随着政府政策而产生,涉及公共利益,又不得不推进在既有的法律规则难以适用、对老旧小区新设置垃圾分类房缺少规则指引存在制度漏洞的情况下,如何在小区内部设置垃圾分类房,似乎是摆在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智能垃圾分类亭小区业委会、物业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对此,笔者认为,化解可能的法律风险,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一)小区新设垃圾分类房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根据《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智能垃圾分类亭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第287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程序的规定主要在于《民法智能垃圾分类亭典》278条根据该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智能垃圾分类亭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鉴于该条文属于强行性法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不得绕开,否则将会因存在程序瑕疵,而被业主主张程序违法而撤销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小区的业委会与物业智能垃圾分类亭由于各种原因,对垃圾分类房的设置采用了简化的程序,以方便工作的开展,但这并不是一种可取的思路。
2018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智能垃圾分类亭见的形式2010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第22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对小区智能垃圾分类亭业委会和物业来说,可以考虑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履行法定程序也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一旦发生诉讼,可作为证据进行抗辩对于设置垃圾分类房,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需做到有效的告知和沟通。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智能垃圾分类亭了居住在小区的居民,还要考虑居住在外的业主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很多群众生活在不同城市,但大部分人在老家都有自己的房子对于常年居住在外的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当采用微信与电话等方式进行充分告知,并智能垃圾分类亭尝试以电子签名等形式取得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
此外,对于涉及拟新设立垃圾分类房附近区域的专有部分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必须进行特别的充分告知,在得到其明确同意后才能推进实施,否则有违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智能垃圾分类亭特殊情况下,即便经过法律规定的合法表决程序,小区多数业主都同意设置垃圾分类房,也可能存在实体上侵害个别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
例如,很多小区由别墅、排屋、洋房以及高层公寓等构成,由于某些房屋的面积和业主人智能垃圾分类亭数成反比,这些业主必然在表决时可能面临不利局面从黄女士所处的小区来看,该小区有几十幢建筑,由排屋和高层构成,但其中排屋的数量很少,只有沿河的两幢楼,十几户人家。
通常来说,别墅、排屋周边区域较之于普通住智能垃圾分类亭宅区域,空间必然更为宽阔,居住人数必然更少从表决可以推演的情况看,必然会导致一些重大事项被普通住宅区域的业主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经过小区普通住宅区域的业主同意,也不得随意做出侵犯别墅、排屋区域业主合智能垃圾分类亭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房屋的购买价格更高,维修基金交的更多,业主自身权益反而受到侵犯,很容易导致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这样一种有违公平正义的局面(二)小区新设垃圾分类房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对于在小区内部设置垃圾智能垃圾分类亭分类房,在程序方面《民法典》有硬性的规定,但在实体方面我国尚无统一适用的规则可供适用,这也增加了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
浙江省颁布了《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对于新小区作了详细规定智能垃圾分类亭,但对于老旧小区如何适用,则未能给予指引因此,推进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在老旧小区设置垃圾分类房,可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对此,笔者认为,住建部以及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跟进,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细智能垃圾分类亭化的规则,避免矛盾的产生。
而在现阶段没有确定性规则指引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时,对于不同的小区,需要考虑其建造年代、原有规划以及其他情况,针对性地研究设置方案第一,智能垃圾分类亭对于老旧小区尽量遵循既有情况。
特别是,很多年代久远的老旧小区内部空间狭窄,经常是车辆停放都难以满足,在小区内部重新设置统一的垃圾分类房,通常较为困难一刀切的搞“撤桶并点”并不合适笔者所在的上海市静安区智能垃圾分类亭就没有采用这种形式,实际上也难以采用。
对此,可以考虑将垃圾分类房放置在既有的垃圾投放区域,保持原有大小,或在业主同意的基础上,做合适的扩充小区原有投放的地点、投放垃圾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公序良智能垃圾分类亭俗,原有的地点基本考虑到了距离、采光、通风、美观的因素,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这种公序良俗一般而言不能违背,而且在这些原有地方设置垃圾分类房,受到的阻力也将更小。
第二,对于新小区应遵守合法性、合智能垃圾分类亭理性要求对于建筑年代较近、小区内部空间较为宽裕、有条件按照新规定的小区,则可参考新规定以及住建部的现有规定在满足硬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在一些老旧小区新设置统一的分类垃圾分类房。
笔者认为,参考浙江省智能垃圾分类亭的规定,在这些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新设垃圾分类房,与附近居民楼保持8米以上距离较为妥当此外,设置垃圾分类房的区域应尽量隐蔽,尺寸无需太过夸张,尽量与周围环境向协调,做好美化,选址时与相邻居民楼的居民进行充智能垃圾分类亭分沟通,避免后续矛盾的发生。
如果没有条件设置,那么在既有的垃圾投放处放置专门的分类垃圾桶是更合适的选择,方面居民的同时,也做到了垃圾分类显然,新设置统一的分类垃圾分类房应当满足合法性、合理性要求第三、智能垃圾分类亭参考相关纠纷案例的判决实践中,关于垃圾分类房的设置问题,已经有一定的案例积累。
例如,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的(2019)浙0291民初第695号案件,就是一起涉及垃圾分类房的业主撤销权纠纷该智能垃圾分类亭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及业委会称建造垃圾分类房前已经询问了全体业主的意见,是97%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此外,两被告建造的垃圾分类房,距离王某的房屋窗户仅约2.2米,整个小区智能垃圾分类亭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均在该处堆放、中转,不可避免地排出恶气、异味,已实质性地影响王某的正常生活、经营,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基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考察,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从程序和实体两方智能垃圾分类亭面对设置垃圾分类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考察,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思路,该案的处理也得到了浙江高院的肯定,在其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上进行了推送。
相比之下,黄女士家边1.7米的这个在原有绿地上新设的对着房屋5扇智能垃圾分类亭大窗的20平米垃圾分类房,似乎设置的过于大,也过于接近了四、思考在小区新设垃圾分类房是一个民心工程,但也要成为一个法治工程相关部门和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在推进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对于私权的足够尊重,智能垃圾分类亭避免政策的一刀切。
本次纠纷显然是由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未考虑设置点附近的业主权益导致同时,街道建设制作如此面积的垃圾分类房是否需要合法手续,是否构成乱搭建的违法行为,值得相关部门深思对于如智能垃圾分类亭何处置设置后的垃圾分类房,各部门极易相互推诿,导致相关利益人权益受损,维权难度较大。
建议相关利益人对于建设制作垃圾分类房的基层街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时对于相关文件的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可以附智能垃圾分类亭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提请法院审查其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此外,对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的擅自决定垃圾分类房设置位置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垃圾分类相关政策与土地相邻密切相智能垃圾分类亭关,相关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公法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涉及私利和公益,须赖私法和公法的协力,始能有效率地规范和谐的社会生活,此时,需参考民法(法无规定即可为、诚实信用)与行政法(法无规定不可为)的不智能垃圾分类亭同原则,综合适用法律规则。
如何让设置垃圾分类房这一利民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推行,尚有赖于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学界、业委会、物业以及业主的共同努力一个设置垃圾分类房纠纷的处置问题恰恰考验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智能垃圾分类亭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